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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五届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征稿
信息发布:征集码头网    点击次数:7210     更新时间:2024-04-05    截止日期:2024-05-31
  2024年,为推动武汉地区青年书法骨干创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夯实青年书法队伍,武汉市群众艺术馆、武汉书法家协会和《书法报•书画天地》编辑部拟联合举办武汉市第五届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暨“十佳青年书法家”“十佳青年书法新人”评选活动,此次活动也是首届武汉书法季的重要活动之一,将于2024年6月在武汉市群众艺术馆展览展示厅和湖北省档案馆展出,具体征稿通知如下:
  一
  指导单位
  武汉市文联武汉市文旅局
  二
  主办单位
  武汉书法家协会武汉市群众艺术馆
  《书法报•书画天地》编辑部
  三
  承办单位
  武汉市各区文化馆
  武汉青年书法家协会
  四
  协办单位
  武昌工学院
  五
  征稿工作安排
  (一)征稿细则
  1.投稿范围
  年龄18至50周岁(1974年4月1日后出生),在武汉居住和工作的青年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均可投稿。
  2.作品要求
  (1)内容: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内涵、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为创作主题。紧扣时代主旋律,以歌颂党和人民、歌颂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突出长江大保护的内容和意义,礼赞长江生态文明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讴歌英雄的城市和人民,展现国家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的亮点和特色;充分体现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健康向上的古今诗词、楹联、文、赋均可,提倡自作诗词联赋。书写古代诗文者,应注意使用权威版本,要保持内容的相对连贯、完整。
  (2)规格:投稿作品分为书法、篆刻两个类别。书法部分:书法作品请投寄作品原件,尺寸为6尺整张(高180cm,宽97cm)以内,一律为竖式,不收手卷、册页、硬笔作品。篆刻部分:篆刻作品须寄印稿6—10方,附边款两枚以上,统一贴在4尺对开的竖式宣纸印屏上。所有作品请勿装裱,不符合尺寸要求者不予评选。
  3.投稿数量
  本届展览可多书体(篆书、隶书、楷书、行书、草书)同时投稿,每种书体(含篆刻)限投一件,同一作者所有投稿作品需一次寄出,征稿期间不办理换稿、退稿等事宜。
  4.费用说明
  本届展览不收参评费,符合条件者均可自由投稿。
  5.信息填写
  请详细填写参赛登记表(见附件),并在作品背面右下方用铅笔正楷注明作者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常用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作品书体、作品名称。所有投稿作品一律附释文,连同身份证复印件随作品一并寄出。
  6.书写材料
  为便于评审、装裱和展示,投稿作品应选择高质量的宣纸,避免使用易折断、易破损的劣质纸张。
  (二)征稿日期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征稿。截稿日期以当地邮戳或快递公司受理日期为准,拒收逾期投稿作品。
  收件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5号武汉市群众艺术馆
  收件人:张助刚电话:
  (三)评审
  1.由主办方制定相关评审细则、评审流程以及违规处理办法,邀请知名书法家进行作品评审。
  2.本届展览采取各书体(含篆刻)相对独立的评审原则,评审结果将在主办方微信平台和相关媒体公示。
  3.本届展览拟设入展作品100件、入选作品100件,入展和入选件数根据来稿质量和评审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同一作者不同书体可同时入展。武汉青年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秘书处成员、评委会成员、武汉市第四届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十佳青年书法家”及特邀作者不参与评奖。
  4.本届展览评审在加强对书写内容、文字、字法正误审查的同时,鼓励自作诗词联赋,在同等书写水平下,优先选择自撰类作品。
  5.评审主要考察作者的创作水准,不鼓励过度装饰制作。凡在形式上过度拼接粘贴、染色做旧、故意涂抹等,该类作品在评审中将会受到减分影响。
  (四)作者待遇
  1.本次展览将结合入展作者近5年来在各级展览中所取得的成绩,从中评选出“十佳青年书法家”和“十佳青年书法新人”,向获奖、入展作者颁发奖牌、证书和作品集。
  2.“十佳青年书法家”“十佳青年书法新人”在《书法报·书画天地》辟专栏专题重点推介,获奖作品和相关资讯《书法报·书画天地》及融媒体矩阵将持续报道。
  3.非武汉书协会员作品入展,具备加入武汉书法家协会和武汉青年书法家协会的条件。市级以上会员入展本次展览,将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武汉书法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拔和参加武汉市群众艺术馆、武汉书法家协会举办提名展及专业展览的依据。
  4.所有参展作者每人获赠《武汉市第五届青年书法篆刻展作品集》一本。
  5.所有作品展后返还。限于人力,请入展作者在活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退件作品,逾期作品不退。未入展作品恕不退件。
  (五)其他事宜
  1.本次活动的主办方不承担作品著作权纠纷引发的法律责任;
  2.所有入展和获奖作品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以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图书等形式发表或使用;

  3.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作品权属归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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