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还规定,自2020年7月起,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未被评为全国扶贫产品、不粘贴(套印)“广西扶贫产品”标识或广西扶贫溯源二维码的,原则上不能在消费扶贫行动中统计为扶贫产品。
注:此图标为“广西扶贫产品”标识,自2020年7月起,未被评为全国扶贫产品、不粘贴(套印)“广西扶贫产品”标识或广西扶贫溯源二维码的,原则上不能在消费扶贫行动中统计为扶贫产品。
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性初级农产品、食用性精深加工农产品、农村手工工艺品、乡村旅游产品或服务。
█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减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 申请认定的产品(烟、酒、名贵土特产品等不能申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市场主体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总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
2.贫困户股东成员数量占市场主体全体股东成员的20%(含)以上;
3.产品生产原料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生产的产品达到10%(含)以上;
4.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达到经营用地的15%(含)或50亩(含)以上。
█ 已被认定为全国扶贫产品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广西扶贫产品。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项目处